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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 对本居委会的发展及重大事项,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集体研究决定实施。
二、 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三自”作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社区正确实施。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居民群众树立新的道德观念和新的社会风尚。
四、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事业,并根据居民群众的需要,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五、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绿化、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文明小区等示范活动,争创达标居委会。
六、 维护居民的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七、 教育居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引导居民勤俭办婚、丧事,破除迷信,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 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居民尊老爱幼。
九、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居民团结,促进家庭和睦。
十、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一、 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卫生、环境卫生、防病保健。
十二、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 做好拥军优属、兵役义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四、 积极开展少年教育活动,配合做好无业人员就业安置,再就业工程等工作。
十五、 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一、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
二、 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内容主要有:
(1) 工作报告,安排任务和征求意见;
(2) 讨论决定年度、三年期工作目标;
(3) 讨论决定社区服务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督其执行;
(4) 修定居民公约;
(5) 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6) 讨论居民或代表提出的议案;
(7) 罢免、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三、 居委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四、 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五、 居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一、 居委会成员要以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认真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 居委会成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三、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要求,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并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四、 维护集体利益,密切干部关系,发扬民主作风,促进班子团结,积极努力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五、 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社区居委会学习、会议考勤制度
一、 居委会学习制度:(1)每周二上午8时半为街道社区居委会例会日,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2)每周三为居委会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业务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3)每次组织一次居民群众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向群众介绍本居委会近期的工作情况。
二、 居委会会议制度:每周一上午为居委会办公会议,总结上周工作,安排布置本周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决定召开居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居委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居民代表会议。
三、 居委会考勤制度:
(1) 居委会作息时间同国家机关作息时间一致,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职业坐班制,由于居委会工作具有很强的群众性,所以社区居委会成员要经常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的情况,全面为社区群众服务;(2)居委会建立考勤薄,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成员的考勤,社会事务科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社区居委会成员出勤情况;(3)考勤制度由居委会党支部和居民代表负责监督;(4)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或书记、副书记病事假三天内由社会事务科科长批准,四天以上由分管主任审批。(病假需持医院的诊断证明);(5)病、事假、旷工、缺勤等按国家机关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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